摘要:行政處罰之懲罰功能不足以應對環境問題,需對其修復功能進行系統性補強。對130份涉長江流域非法采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分析表明:體現生態修復功能的文書僅占全部案例的7.8%,遠低于罰款97%、沒收違法所得63%、沒收非法財物30%的適用比率。行政處罰中存在修復措施適用率低、決定書中未載明修復方式和標準、處罰裁量之修復導向不足等問題,成因在于生態修復責任法律性質不清、生態修復具體規則缺失、生態修復行政責任設計欠佳。補強環境行政處罰修復功能的路徑:①明確生態修復中行政機關的主導作用;②在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中增設生態修復,制定《生態環境修復辦法》,并明確處罰決定書中應載明修復效果驗收標準;③建立基于生態修復效果的罰款裁量基準,并將修復作為罰款減免之依據,完善公眾監督修復效果的參與機制。
關鍵詞:生態修復;環境行政處罰;長江保護法;生態環境治理;非法采礦
中圖分類號:D922.68;F062.1 文獻標識碼:A 文章編號:1672-6995(2023)08-0018-10
DOI:10.19676/j.cnki.1672-6995.000932
基金項目:中國博士后基金特別資助項目“環境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額度訴請精準化研究”(2020T130201);第66批中國博士后基金面上資助項目“環境侵權案件審判中的損失數額認定問題研究”(2019M661447)
作者簡介:楊秀芹(1996—),女(苗族),湖南省通道縣人,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,法律碩士,主要從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。
通訊作者:陳幸歡(1981—),男,湖南省湘潭縣人,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、碩士生導師,法學博士,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,主要從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。E-mail:65276778@163.com。